阳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阳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曝 光 公 告(二)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以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1、李越,男,2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022600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3.0259万元义务。
2、马先强,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1213375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3.0259万元义务。
3、何彩云,女,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903042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6万元义务。
4、刘会大,男, 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012367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万元义务。
5、刘丽红,女,2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1027674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万元义务。
6、张云仙,女,4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1001682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万元义务。
7、刘丽娟,女,3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1027682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万元义务。
8、吴文进,男,3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0324007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0万元义务。
9、邢宏波,男,3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05173730,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4万元。
10、汪珊珊,女,3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01130022,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7.4万元。
11、石教柱,男,5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1005371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5万元义务。
12、柯发昌,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12236415,不履行【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5.4665万元义务。
13、向可仁,男,3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4120078,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初字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万元义务。
14、姜文娟,女,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07290460,不履行本院(2016)鄂0222初字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5万元义务。
15、袁修仁,男,5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10147230,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2万元义务。
16、章时高,男,6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490227831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万元义务。
17、阳新县岙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林有志,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500万元义务。
18、叶庆文,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22219650610001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1万元义务。
19、柯昌刚,男,5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10922611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1418万元义务。
20、方师,男,4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7106063758,不履行(2015)鄂黄石中邢终字第00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3853万元义务。
21、李坚,男,2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50110005X,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16万元义务。
22、钟十庆,男,4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7180413,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4万元义务。
23、胡乾华,男,3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1002643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万元义务。
24、湖北恒强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政家,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00万元义务。
25、黄继志,男,5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803238312,不履行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的0.6万元义务。
26、刘树会,男,5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0504007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338万元。
27、王慧林,女,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1230004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率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16.1812万元义务。
28、曹茂国,男,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10030414,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2万元义务。
29、黄光学,男,5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04171017,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054万元义务。
30、何志坚,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0830003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1、成家顺,男,4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1019001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2、周会泉,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531001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3、朱家美,男,4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0822003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4、袁慎强,男,3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0901007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5、朱国平,男,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218007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6、刘双会,男,5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0112007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1.0891万元义务。
37、王义发,男,4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10083739,不履行(2013)周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0.8万元义务。
38、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袁勇,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38万元义务。
39、李彬霞,女,3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1018046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万元义务。
40、李建华,男,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06202032,不履行(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0746万元义务。
41、马先树,男,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1019281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2.1725万元义务。
42、马贵明,男,57岁,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222195912052875,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2.1725万元义务。
43、刘文,男,3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0301015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6万元义务。
44、刘晓玲,女,5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 42022219640717046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87万元义务。
45、张三谁,男,6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310070072,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37万元义务。
46、石文件,男,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7183751,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7.338万元义务。
47、冯美胜,男,44岁,4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1227283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3万元义务。
48、黄为,男,4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09122024,不履行(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1.0746万元义务。
49、黄开良,2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03204458,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0167万元义务。
50、刘源强,男,3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0920281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0.7182万元。
51、方琪,男,5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208080076,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9.01万元义务。
52、韩斗志,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10060458,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9.9946万元义务。
53、袁新,男,5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11053850,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0万元义务。
54、彭易凤,男,4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01064817,不履行本院(2004)阳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万元义务。
55、汪承礼,男,6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481004671X,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3628万元义务。
56、钟恒三,男,2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508246713,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4.3628万元义务。
57、袁观意,男,3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005017914,不履行(2012)鄂团风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4.0281万元义务。
58、程功权,男,4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09122024,不履行本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10.44万元义务。
59、袁慧,男,39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70423324,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万元义务。
60、谢良志,男,41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07113215,不履行本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26万元义务。
61、邱龙冲,男,4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0913377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2万元义务。
62、邢珍珠,女,43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12103789,不履行本院(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32万元义务。
63、刘会杨,男,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608035739,不履行本院(2010)阳民龙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2.32万元义务。
特此公告
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