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打击合同诈骗,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 刑庭
时间:2021-11-18 11:47:48
“合作社已经恢复正常运转了,今天来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感谢法官。”
李某强说着,脸上的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不由分说地将手里的锦旗递给案件承办法官,而这,还要从一个买卖合同说起。
据悉,被害人李某强为阳新县排市镇某合作社法人,为响应国家扶贫产业政策,2017年9月,当地村委会将党建引领产业发展资金3万元投入了该合作社。同年11月7日,王某党以“河南省某粮机厂”的名义同李某强签署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台国家级质量标准的碾米机组以49.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强,并加盖了虚构的合同专用章。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王某党共计收到了李某强支付的47万元货款(含党建引领产业发展资金),后分批将喷漆翻新无法安装的二手设备发往阳新,并安排案外人马某到阳新安装调试。马某到阳新后,发现以上设备系报废二手设备,确实无法安装,便从李某强处领取工钱后离开阳新。
经鉴定,该设备为翻新机且无铭牌标志,其储气罐超年限,无法进行碾米等功能,为不合格产品。为此,李某强便向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6月1日,滑县法院发现李某强起诉的上述粮机厂并不存在,遂将王某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线索移送阳新公安局。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党家属代为赔偿合作社共49万元,合作社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党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2021年11月16日,阳新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王某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