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打击合同诈骗,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 刑庭 时间:2021-11-18 11:47:48

“合作社已经恢复正常运转了,今天来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感谢法官。”

李某强说着,脸上的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不由分说地将手里的锦旗递给案件承办法官,而这,还要从一个买卖合同说起。


据悉,被害人李某强为阳新县排市镇某合作社法人,为响应国家扶贫产业政策2017年9月,当地村委会将党建引领产业发展资金3万元投入了该合作社。同年11月7日,党以“河南省粮机厂”的名义同李强签署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台国家级质量标准的碾米机组以49.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强,并加盖虚构的合同专用章。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王共计收到了强支付47万元货款(含党建引领产业发展资金分批将喷漆翻新无法安装的二手设备发往阳新,并安排案外人马某到阳新安装调试。马到阳新后,发现以上设备系报废二手设备,确实无法安装,便从李强处领取工钱后离开阳新。

经鉴定,该设备为翻新机且无铭牌标志,其储气罐超年限,无法进行碾米等功能,为不合格产品。为此,便向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6月1日,滑县法院发现李强起诉的上述粮机厂并不存在,遂将王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线索移送阳新公安局。

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家属代为赔偿合作社共49万元合作社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党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2021年11月16日,阳新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王某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