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同伴一个举动,男子“盗窃”变“抢劫“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3-11-06 11:03:01

男子伙同他人偷狗,被拦下后,只因同伴一个举动,“盗窃”变为了“抢劫”,近日,阳新法院一审宣判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20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石某甲受肖某(已判刑)邀约,伙同石某乙(已判刑)去偷狗。之后由石某甲驾驶肖某的红色小车,肖某坐在副驾驶室,石某乙坐在后排来到阳新县城东新区某村附近,寻找盗窃对象。确定目标后,肖某便一个人下车使用弓弩、毒针射杀,在捡拾过程中被发现。

  肖某立即将狗丢在路边返回车内,但被射杀犬只的主人石某、潘某已经拦在车前不让离开。此时,肖某在副驾驶室持斧头威胁石某,并指使石某甲强行开车离开,石某甲不顾潘某站在车头处,强行开车离开时辗压到潘某的脚背,三人当日均逃离。

  2022年9月15日,民警在兴国镇巡逻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查该男子为石某甲,系涉案网逃犯罪嫌疑人。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盗窃私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结合其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已获得当事人谅解、累犯且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等情况,阳新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

    阳新县人民法院 杨李君;0714-7354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