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法官来解答
来源: 研究室
时间:2023-11-20 15:30:42
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能否以招聘登记表获得工资补偿?今年6月,原告贾某与被告阳新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在阳新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原告贾某入职阳新县某医院,入职前贾某填写了《阳新县人才市场应聘登记表》,记载了个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登记表经由院方登记盖章生效。2022年10月,该院以贾某工作能力和表现不适合在该院工作为由,送达《辞退通知书》要求其当日办理离职手续,至此,贾某再未到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原告多次要求,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原告贾某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该院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逾18万元。
阳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填写的《阳新县人才市场应聘登记表》明确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且被告医院在登记表上加盖了公章,该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能够明确双方之间存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已固定了双方的权力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原告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又因被告医院未提前30日通知贾某离职,且贾某在职时间已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阳新法院作出被告医院向原告贾某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7330元、一个月经济补偿7330元及未发工资7330元,合计21990元的判决。同时,对贾某关于加班费等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和不属法院审理范畴,一并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