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送菜,是帮工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编辑: 研究室作者: 张蓉来源: 阳新法院研究室 时间:2015-03-25 14:58:54

   

【基本案情】

   原告柯某均和五被告都为枫林镇水源村人,2013年初,五被告开始合伙在农村承办流动宴席业务,并由五被告之一柯某旭牵头负责。因原告柯某均与被告柯某旭是邻居,且有辆三轮摩托车,被告承接到宴席后,经常叫原告帮忙运送办席物质,并多少给点油费。2014年1月27日早上6时,被告柯某旭打电话通知原告柯某均用麻木车运送五百斤蔬菜到杨坊村。在运输蔬菜途中,原告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照成刘某及车上乘客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打电话告知被告柯某旭,柯某旭派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原告继续将菜送往目的地,在蔬菜卸完后,被告支付原告车费100元。事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二受害人各项损失计1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2015年1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的70%即90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为被告送菜,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在案件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原告主张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告认为是为五被告义务帮工送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伤,五被告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将蔬菜运送到目的地后,被告即给付100元运费,故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行驶追偿权。

法院审理

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告将蔬菜送到指定地点后,被告支付了车费100元(参与卸菜人证实),原告认可被告支付100元事实,但辩解钱是给伤者母亲(无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告并非无偿为被告送菜,双方不构成帮工关系,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驳回原告柯某均的诉讼请求。